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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
《董事会关于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2021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做出专项说明。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审查后,出具如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对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尊重审计机构的职业性和独立判断。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说明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认同《董事会关于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二、监事会将认真履行职责,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继续关注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应对工作,争取尽快消除无法表示意见事项及其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说明。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