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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徐广华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 2023〕 第 68 号
徐广华:
你曾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买入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融发核电”) 股票 10,000 股。你作为融发核电的董
事,你的配偶柳萍萍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卖出融发核电股票 123,000 股,成交金额 782,280 元; 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买入融发核电股票 10,000 股,成交金额 69,000 元;
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卖出融发核电股票 10,000 股,成交金额
69,800 元。柳萍萍的上述卖出、买入股票行为距离你和柳萍萍
前一次买入、卖出股票间隔不足六个月, 构成《证券法》第四十
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你作为融发核电的董事,未能督促你的配偶合规交易融发核
电股票,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3.4.1 条、第 3.4.11 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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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相关规定,合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