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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日期:2023-06-22  新潮能源其他公告   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30622.pdf

//正文核心内容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3-052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9号),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韩笑、张宇:



经查,2022年11月18日,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民警前往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送达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韩笑的拘传法律文书,由新潮能源工作人员签收,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宇知悉上述情况。2022年11月23日,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对新潮能源董事、财务总监韩笑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当日讯问结束后未对韩笑限制人身自由。新潮能源未就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韩笑被采取拘传强制措施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在上述事项中,新潮能源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韩笑在被公安机关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后,未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宇在获知韩笑可能会被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后,未能准确核实韩笑是否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新潮能源在获知韩笑被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后,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新潮能源、韩笑、张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将吸取教训,以此为鉴,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经公司此前核实,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韩笑在任职期间未出现影响其履职的情况。



3.上述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力争以良好业绩回馈广大投资者。



4.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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