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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义翘神州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陆胤 联系电话:010-60837513
保荐代表人姓名:焦延延 联系电话:010-6083695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不适用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是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
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
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无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无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不适用
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4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次
(2)培训日期 2023 年 4 月 20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相
关法规及上市公司违规案例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无 不适用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无 不适用
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 是 不适用
诺
2.关于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 是 不适用
主要股东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3.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是 不适用
4.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
是 不适用
诺及不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承诺
5.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 是 不适用
与回购承诺
6.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 是 不适用
承诺
7.关于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 是 不适用
股东分红回报的承诺
8.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9.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及不 是 不适用
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10.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1.关于社保公积金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2.关于股东持股情况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3.关于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后 12 个月公司不进行高风险投 是 不适用
资及财务资助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1、2023 年 3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
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 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 (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关于对创意信
改情况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创
意信息披露的 2021 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 2021 年
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
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
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
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
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3 年 4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
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
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 2017 年至 2018 年 6
月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
检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
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
资金;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
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我公司上述行为违
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58 号)第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7 号)第四条的规定。
徐欣、宋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
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认
真查找和整改问题,检查我公司投行业务内控制
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引以为戒,要求相
关人员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3、2023 年 4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
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在担任陕西嘉
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
过程中,作为项目保荐人,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
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
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
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
控制等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
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
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
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出具了书面整改报告,并
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我公司将在从事保
荐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
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人职责,督促保
荐代表人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出具
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3 年 2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公司保荐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
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
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州于 2022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翘神州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义翘神州未就上述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2 条、第 7.1.3 条相关条款的规定。义翘神州董事会秘书冯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3.34 条相关规定,对义翘神州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2、2023 年 4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
公司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段晔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韩昆仑、段晔作为我公司推荐的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
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
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
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
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
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
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
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
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赵陆胤 焦延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