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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日期:2023-09-12  瑞泰新材其他公告   瑞泰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230912.pdf

//正文核心内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瑞泰新材

保荐代表人姓名:康昊昱 联系电话:010-60834621

保荐代表人姓名:庞雪梅 联系电话:010-6083311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
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 是
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7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 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5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 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 无 不适用

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 无 不适用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根据公司 2023 年半年 保荐机构已提请公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 度报告,公司 2023 年 司管理层关注业绩
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 下滑的情况及导致
206,799.75 万元,同比 业绩下滑的因素,
下降38.26%,归属于上 并积极采取有效应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对措施加以改善,


28,043.67 万元,同比下 同时严格按照相关
降 43.71% 规定要求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本
保荐机构也将对公
司上述情况进行持
续关注与督导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
诺 措施

1.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4.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是 不适用

5.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是 不适用

6.欺诈发行上市时相关措施的承诺函 是 不适用

7.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是 不适用

8.利润分配的承诺 是 不适用

9.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是 不适用

10.未履行承诺的措施 是 不适用

11.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未发生变更

1、2023 年 3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
我公司保荐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创意信息”)出具《关于对对创意信息技术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采取出具警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 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创意信息披露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 的 2021 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存
改情况 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
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
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

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3 年 4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对我
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
目保荐机构,在 2017 年至 2018 年 6 月持续督导
工作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58 号)第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7 号)第四条的规定。徐欣、宋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检查我公司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引以为戒,要求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3、2023 年 4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
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在担任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过程中,作为项目保荐人,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出具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我公司将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人职责,督促保荐代表人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发布公告,称江苏省张
家港市人民政府拟将其所持有的江苏国泰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贸易”)100%股权
无偿划转至张家港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江苏省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直属单位)出资的国有独资公
司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后续由张家
3.瑞泰新材间接控股股东、实 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国际贸易行使出资际控制人筹划无偿划转暨实 人权利,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上述无偿划转事
际控制人变更事项 项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均保持不
变,仍为江苏国泰以及国际贸易,其对公司的持股
情况保持不变;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张家港市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上述无偿划转事项可免于
发出要约收购。上述无偿划转事项不会对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重大影响。

1、2023 年 2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
保荐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义翘神州”)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
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州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翘神州使用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义翘神州未就上述
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
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2 条、
第 7.1.3 条相关条款的规定。义翘神州董事会秘
书冯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
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4.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第 3.3.34 条相关规定,对义翘神州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
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
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
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
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2、2023 年 4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公司
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段晔给予通报批
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韩昆仑、段晔作
为我公司推荐的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


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
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
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
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审
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
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
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
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
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
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
准确、完整。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康昊昱

年 月 日

庞雪梅

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9 月 11 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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