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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变更募集资金账户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账户是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效率,不会影响各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就该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高淑梅 黄宸武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