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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迪药业:艾迪药业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日期:2023-10-11  艾迪药业其他公告   艾迪药业:艾迪药业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20231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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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3-068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
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艾迪药业”)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已完成归属,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新增的股份数量为 782,808 股,已在中国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并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上市流通。本次变更后,
公司股本总数由 420,000,000 股增加至 420,782,808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20,000,000 元增加至人民币 420,782,808 元。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42,000 万元。 42,078.2808 万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2.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董事会
会秘书、首席财务官和公司董事会

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 十 条 公司的 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的 股份总数为
3.

42,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42,078.2808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
4.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
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八十三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第八十三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
序为: 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5.

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 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 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监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 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依法设立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 事的权利;

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职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
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职
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选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6.

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况。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应执行以下原则: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 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 况。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 应执行以下原则:

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
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 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
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 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
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 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
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
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 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
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 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
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人;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 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 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 人;

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
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 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
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 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
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 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 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
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 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
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 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 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
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 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
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 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
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
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
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
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7.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
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8.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
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 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
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 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前款所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 在前款所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董事填补空缺后方能生效。 在下任董事填补空缺后方能生效。
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 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
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
责。 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
务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章程或公司相关议事规则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公司应当自上述事项发生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
9.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董事会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
设董事长 1 名。 设董事长 1 名。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10.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和发 (三)制定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和发
展规划; 展规划;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九)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置; 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财务官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修改公司的基本管 (十三)制订、修改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度; 理制度;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 (十八)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
关董事报酬的事项; 关董事报酬的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
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 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11.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成员应当不为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12.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一)对外担保事项,本章程第四 (一)对外担保事项,本章程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在经 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在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大会审议;

(二)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二)公 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交易,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 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以上交易
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 需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意后经董事会审议;同时,公司与
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 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
过 3,000 万元,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除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审议。 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
(三)下列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超过 3,000 万元,应当提交股东大
应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三)下列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应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产的 10%以上;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的 10%以上; 产的 10%以上;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的 10%以上;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10%以上;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上,且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本项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 本项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 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
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 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
研究与开发项目。 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研究与开发项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
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或 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的其他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风险投 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或
资、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对外担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的其他
保、关联交易事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风险投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事项, 资、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对外担
适用前述规定。 保、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事项,
适用前述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首席财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
官 1 名,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 人 1 名,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若干名,由总经理提请董事 理人员若干名,由总经理提请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首席财务官为公司 会聘任或解聘;若公司聘任有财务
13. 总监或首席财务官,则财务总监或
财务负责人。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财务 首席财务官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官、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认定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 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认定
管理人员。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可以受聘兼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可以受聘兼
14. 任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 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15.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
理人员; 理人员;

(八)批准须由股东大会、董事会 (八)批准须由股东大会、董事会
审议批准以外的关联交易,但法 审议批准以外的关联交易,但法
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定 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定
的,从其规定; 的,从其规定;

(九)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的其 (九)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的其
他职权; 他职权;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副总经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财务官经总经理提名,由公司 财务负责人经总经理提名,由公司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
16. 总经理工作;财务负责人需经审计
总经理工作。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由
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本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及《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年 8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了梳理完善。

相关治理制度具体修订的相关情况如下:

序 是否需要 序 是否需要

号 制度名称 提交股东 号 制度名称 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大会审议

1 董事会议事规则 是 7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 否

事规则

2 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是 8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否

备案制度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是 9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否

4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 是 10 财务管理制度 否

往来制度

5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是 11 筹资管理制度 否

6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否 1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否

议事规则 事务管理制度

上述治理制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修订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序号为 1-5 的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制度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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