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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业务服务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电财”)签订《金融业务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中国电财是经中国银行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在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存款、结算等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期间,
公司在中国电财的日均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并且每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
三、本关联交易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公司对中国电财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并制定了风险处置预案,能够保证公司资金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四、本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且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业务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唐国琼 吴 越 盛 毅
2023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