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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迪克: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日期:2023-11-17  雷迪克其他公告   雷迪克: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117.pdf

//正文核心内容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沈仁荣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本次总经理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沈仁荣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韩国庆女士、陆莎莎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韩国庆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时聘任陆莎莎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吴伟明 陈伟华 程博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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