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公告 > 罗欣药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1月)

罗欣药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1月)

日期:2023-11-28  罗欣药业其他公告   罗欣药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1月)-20231128.pdf

//正文核心内容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
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
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
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
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
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
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
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
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
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
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
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
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
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
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但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
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应丰富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
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

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
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
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应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
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
答复。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
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
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
公告。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
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
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
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
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
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
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
席业绩说明会。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
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
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
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
让来访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应当
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
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一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
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
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
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
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三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领导,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
系统的介绍或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
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
诉讼等信息,公司其他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
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
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现场来访的投资者,并做好来访者的
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
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

免责声明:本页面内发布的信息,目的在于个人学习,与本页面立场无关。本页面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