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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欣药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年11月)

日期:2023-11-28  罗欣药业其他公告   罗欣药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年11月)-20231128.pdf

//正文核心内容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
平,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罗欣
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罗欣
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及重大差错的范围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会计主管、内审部负责人、证券事务部门人员、各分/子公司和职能
部门负责人,以及参与年报编制、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财务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

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
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
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
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
释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的。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
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
控制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和公司年报工作分工安排编
制年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定期报告延误
披露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由公司内审部门收集、汇总相关资料,
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
出专门决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因素
所致;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免于处理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
节轻重具体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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