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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欣药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1月)

日期:2023-11-28  罗欣药业其他公告   罗欣药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1月)-202311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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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罗欣药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
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
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
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
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
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
算依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
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该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
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
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
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
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
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专人保存。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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