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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们对公司拟提交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并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本次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事项,系为保证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投资者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有利于高效、有序地推进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投资者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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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宇 轩 邹 燕 周 在 峰
2023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