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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本次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事项,系为保证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本次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有利于推进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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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宇 轩 邹 燕 周 在 峰
2023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