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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是综合考虑当前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实际情况等诸多因素作出的决策。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可转债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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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建汝 褚国弟 孙卫国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