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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生物: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3年12月)

日期:2023-12-08  莱茵生物其他公告   莱茵生物: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3年12月)-20231208.pdf

//正文核心内容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的学习中国证监会、广西证监局、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
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
间安排及实际情况,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财务
负责人,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会计
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
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期间,如确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上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允许其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涉密人员负
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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