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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生物: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日期:2023-12-08  莱茵生物其他公告   莱茵生物: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2月)-20231208.pdf

//正文核心内容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事务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的学习中国证监会、广西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应向每位独立董
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规范运作、财务方面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2、公司财务状况;

3、募集资金的使用;


4、重大投资情况;

5、融资情况;

6、关联交易情况;

7、对外担保情况;

8、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是否具有证券业务资格、以及为公
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经1/2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向董事会提议续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条 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
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
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八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
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行使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应当畅通独立董事沟通渠道。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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