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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农股份: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日期:2023-12-13  冠农股份其他公告   冠农股份: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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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如公司相关部门、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本级各部门及其负责人;

(三) 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各级子公司及其负责人(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子公司”);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五) 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六) 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七)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八)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本制度、《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真实,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准确,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完整,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规定报送和披露。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
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上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上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监管部门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监管部门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

第三十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以外的公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告以及其他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九)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十四)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董监高受到刑事处罚,公司及公司董监事高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监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一)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监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二十二)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以下简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有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上述重大事件、重大资产等的信息披露标准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应披露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工作。证券投资部是定期报告编制的组织协调部门,财务部是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财务资料的编制及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负责部门,纪检风控部是定期报告中内部控制相关资料编制的负责部门;

(二) 证券投资部会同财务部协商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经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审核,报董事长确定后,与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工作部署,按时向证券投资部提供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所提交的报表及文稿内容、报表数字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的真实、准确、完整及合规性负责;

(四) 财务总监组织财务部门完成财务审计等工作。财务部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的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的规定时间前,向证券投资部提供审计报告(初稿)(如需)、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对其真实、准确、完整及合规性负责。其中: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为前 20 天;季度报告为前 15天。财务部在进行财务报表及附注编制时须与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保持沟通,以保证对外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五) 证券投资部负责汇总、整理,与财务部共同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最新要求形成定期报告初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定期报告,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六) 证券投资部负责将有关资料送达董事审阅同时提交监事会审核;

(七)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并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十) 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

(十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证券投资部根据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公告文稿;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

3.董事长签发;

4.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除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证券投资部负责关注、收集作为临时报告进行披露的有关信息,并草拟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

2.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发布前应由董事长批准;任何机构和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代表公司对外披露信息;

3.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4.披露的控股子公司信息,应先由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再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发布。

5.披露的参股公司信息,应先由公司派出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发布。

6.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时,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2.各部门、分子公司和所属公司负责人应在知悉本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董事会秘书根据重大事件具体情况可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补充完整信息和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如重大事件需要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内部决策程序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4.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投资、合作方面的重大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在相关文件签署后应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投资部。

5.如上述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的持续跟踪程序:

信息公开披露后当日,证券投资部应将公告以下列形式进行通报:

1.向信息相关部门、公司进行反馈;

2.向所有董事、监事通报,保证每一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知晓。

3.对已披露重大事项的进程进行持续跟踪并督促落实。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及相关主体行为规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三)证券投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与上交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二)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内部信息传递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晓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 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六)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七) 定期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并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四十九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保证信息
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三条 董事、董事会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

(一)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中披露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 董事知悉重大事项时,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监事、监事会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

(一)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监事知悉重大事项时,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
书;

(三)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 监事会应当在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中披露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

(一) 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的当日,应当向董事长或总经理
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或证券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 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过程中
发现无法实施、继续执行可能有损公司利益,或者执行中发生重大风险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并提请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财务总监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

(一) 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
内部控制及监督,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二) 财务总监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
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发生异常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 财务总监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
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四) 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五) 财务总监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除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公司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他人的咨询、采访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信息,由此造成的责任由其个人直接承担。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二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节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子分公司等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

第六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投资和资产管理部门对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进行定期报告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时具有配合义务,如财务部负责定期报告及其披露信息中财务数据的提供和核对等,投资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将公司投资、资产购置、出售等重大投资行为及进展情况及时告知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以下简称“各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及所属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对本部门及所属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工作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及所属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五条 为便于了解公司日常经营状况,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管理,并根据需要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反映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和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按照公司《所属各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将信息传递给公司证券投资部。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需按以下时点及时报告:

(一) 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 公司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 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
除、终止时;

(四) 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 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六十七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确保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报告或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内容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 所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文本;


(二) 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三) 所涉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批文;

(四) 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 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编制定期报告前,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将相关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研究、决定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通知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是否属于重大事件难以判断或在对外宣传前应就可能涉及的股价敏感信息征询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的意见。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向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当积极给予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问询和信息披露管理

第七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接受证监会、交易所监管;

(二)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 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四)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 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六) 不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七) 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 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 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十) 监管机构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 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 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七) 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结合自身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充分评估股票质押可能存在的风险,审慎开展股票质押特别是限售股票质押、高比例质押业务,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

第七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规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七十六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其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上市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

第七十九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交易所、公司完成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问询、调查以及查证工作,收到公司书面询证函件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证回复内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相关制度中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一) 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

(二) 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

(三)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四) 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

(五) 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

(六) 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

(七) 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

(八) 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八十二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提前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牟取利益。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八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承担保密义务。除此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
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第八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八十五条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本办法所列重大事件和其他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本制度适用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分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第八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八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十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各部门和分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宣传性资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各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九十二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三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九十四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九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公司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证券投资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九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一百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当征询董事长的意见,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投资部统筹安排。视情况需要可以要求对方签署承诺书,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投资部保存。其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应当拒绝回答。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为:《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媒体。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或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或者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登载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定稿、发布前应交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审核。

第一百〇四条 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有权制止,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一百〇五条 证券投资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存档保管。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每次记录应当由记录人和被记录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共同签字,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一百〇七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投资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由证券投资部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理由,申请豁免披露。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理由,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一百一十二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应当披露的信息拟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编制以下资料报送证券投资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一)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第一百一十五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及时对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复核。经确认符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要求的,提交董事长审批。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暂缓、豁免业务方可生效。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六条 暂缓、豁免业务生效后,证券投资部应对相关资料妥善归档保管,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检查、调查。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依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认定:

会计责任: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以及证监会等的相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会计报表和附注,以及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临时报告中需要的专项数据等,或在编制过程中因重大疏忽,导致定期和临时报告信息产生重大差错的;

信息披露责任:信息披露部门和信息披露人员未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编报规则的要求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内容的,或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因重大疏忽,导致信息产生重大差错的;

信息提供责任:公司各单位及相关人员未按照信息披露部门、会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或因重大疏忽,提供的信息导致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产生重大差错的;

审计责任: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未按照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报告或其他专项报告审计,或在审计过程因重大疏忽,导致定期报告或其他专项报告信息产生重大差错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如发生本制度规定披露事宜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
不及时,使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者重大遗漏,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令整改、内部通报批评、警告、与绩效工资挂钩、降级或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可向其追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行政处罚、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行政处罚、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按照公司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证券投资部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
部门回复、报告。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制度中的“及时披露”: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一百三十条 本制度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公司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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