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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3)第2088号
致: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孙芸、吕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5日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法定媒体上刊载了《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提前15日以上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20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七路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罗邦毅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2023年12月20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6,698,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4132%。
(二)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5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23%。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前述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进行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7,05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7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