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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日期:2023-12-22  冠农股份其他公告   关于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20231222.pdf

//正文核心内容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3〕0264 号



关于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

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金建霞,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李小红,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何新益,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胡本源,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李大明,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王传兵,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万江春,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 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农股份或者公司)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冠农股份《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 3.53 亿元,营业成本 3.53 亿元



公司子公司新疆冠农天沣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修改原始单据

等手段,将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条件的皮棉贸易业务按照总额法

确认收入,虚增 2021 年营业收入 3.53 亿元,占 2021 年年度报告披

露营业收入的 8.14%,虚增营业成本 3.53 亿元,导致《2021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二、冠农股份《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 17.28 亿元,虚增营业成本 17.28 亿元



公司关于2022年上半年部分皮棉贸易业务及轧花厂承包经营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虚增 2022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 17.28 亿元,占 2022 年半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 51.64%,虚增营业成本 17.28亿元,导致《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4月21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 2021 年度、2022 年半年度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业务的对应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追溯调减。



综上,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情节严重。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

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其他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金建霞、时任董事李小红及时任独立董事何新益、胡本源、李大明、王传兵、万江春作为时任董事会成员,对其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负有一定责任。上述人

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

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3.8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金建霞、时任董事李小红,时任独立董事何新益、胡本源、李大明、王传兵、万江春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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