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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慕股份: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日期:2023-12-26  爱慕股份其他公告   爱慕股份: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1226.pdf

//正文核心内容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

第五条 主任和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二) 审核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三) 就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核;

(四) 提名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委员人选;

(五) 拟订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本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本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本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本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五) 召集本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主任或半数及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本委员会会
议。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
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员会
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
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或会议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或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十年。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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