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公告 > 瑞泰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瑞泰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日期:2023-12-26  瑞泰新材其他公告   瑞泰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26.pdf

//正文核心内容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
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符合有关上市地法律及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到第六条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
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
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
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委托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
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免责声明:本页面内发布的信息,目的在于个人学习,与本页面立场无关。本页面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