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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 26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具体方式主要有:
(一)建立公司官网,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二)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三)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相关信息,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四)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五)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六)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七)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八)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公司可以在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披露后,参照上述规定召开业绩说明会;
(九)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能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岗位,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并可以组织上述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可以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且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特定对象来访实行预约登记制。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要求来访对象填写《调研活动预约登记表》(附件 1),出具单位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同时签署《调研活动承诺书》(附件 2)。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来访。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同时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
会、路演、特定对象调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表(附件 3)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活动过程中提供的资料目录(如有);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季度报告披
露前 15 日,重大事项公告前原则上尽量回绝特定对象来访,防止泄漏未公开内幕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如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 2007 年
发布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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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活动预约登记表
填制时间: 年 月 日
来访人姓名
来访人工作单位
来访人身份证号码
来访人类型 □投资者 □证券机构 □媒体 □其他
调研时间
调研地点
日程安排建议
关注内容
董事会办公室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备注:
1.在静默期内(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季度报告披露前 15 日,重大事项公告前),公司原则上不进行投资者现场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
2.提前预约登记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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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活动承诺书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
(三)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均来自于本人(公司)客观分析和主观判断,与你公司无关;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知会你公司,并提供拟发布的分析报告或新闻稿的内容;
(五)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当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
(七)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承诺人:(公司签章)(授权代表签字)
或:(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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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 ?现场参观 ?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 ?业绩暨现金分红说明会
?其他
活动
名称
活动
方式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
时间
地点
公司接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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