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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百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日期:2023-12-27  金百泽其他公告   金百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227.pdf

//正文核心内容

证券代码:301041 证券简称:金百泽 公告编号:2023-055
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2 月 27 日(周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 年 12 月 27 日上午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7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中康路新一代产业园 1 栋 15 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叶永峰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6,874,4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6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合计为 36,866,8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5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 90,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6,866,8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94%;反对 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2.2607%;反对 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6,866,8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94%;反对 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2.2607%;反对 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6,866,8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94%;反对 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2.2607%;反对 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6,866,8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94%;反对 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2.2607%;反对 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6,866,8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94%;反对 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2.2607%;反对 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6,866,8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94%;反对 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2.2607%;反对 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6,866,8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94%;反对 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2.2607%;反对 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6,866,8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94%;反对 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2.2607%;反对 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6,866,8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94%;反对 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2.2607%;反对 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9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董洁清律师、王佳森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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