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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公司:中金公司H股公告(自愿公告)

日期:2024-01-12  中金公司其他公告   中金公司:中金公司H股公告(自愿公告)-202401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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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 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不适於向(i)在美国境内的任何人士或 地 址;或 (ii)任 何 美 国 人 士(如1933年美国证券法 S规 例(经 修 订 )(「美 国 证券法」)所定义 )派 发。

本公告仅供说明用途,并 不构成 收 购、购买或认购证券的邀请或要 约。本公告亦不构成招揽购买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本公告所述证券并无亦不会根据美国证券法或向美国任何州份的任何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司法权区登记,而除非已根据美国证券法或所适用的州份或当地证券法的登记规定取得相关豁免或交易不受限於该等登记规定,否则本公告所述证券不得在美国境内发售或出 售,或向美国人士或代其或以其利益发售或出售。



China International Capital Corporation Limited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3908)



自愿公告



根据一百亿美元担保中期票据计划



发行



於二零二七年到期的500,000,000美元利率为5.012厘的票据







於二零二七年到期的700,000,000美元浮动利率票据



兹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发行人设立计划,二零一八年一 月十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发行人更新计划以及增加计划额度,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的公告,内 容有关发行人更新计划,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的公告,内 容有关发行人更新 计划以及增加计划额度,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发行人更新计划以 及增加计划额 度。此後,计划分别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二 零二二年九月二十日及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被更 新。



本公司欣然宣 布,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发行 人、担保人及本公司就根据计划发行票 据与中金香港证券、花旗、渣 打银 行、中国银河国际及东方汇理银行作为联席全球协调 人以及中金香港证券、花 旗、渣打银行、中 国 银河国际、东 方汇理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法国巴黎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国际)、中国建设银行(亚洲 )、兴 证 国际、中 国民生银 行、集 友银行有限公 司、招 商银 行、信银资本、星 展 银行 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国际、滙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华泰国际、中国工商 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南洋商业银行、华侨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香 港分行、申万宏源(香港)、日兴证券及浦银国际作为联席帐簿管理人和联席牵头经办人 订立认购协 议。

已向联交所申请票据之上市及允许买卖,票据以仅售予专业投资者之债务证券方式於联 交所上市及买卖。预 期票据的上市将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生效。

完成认购协议的某些先决条件能否达成尚不确定。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证券 时,务 请审慎行 事。

本公告由本公司自愿刊发。

根据计划发行票据

兹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发行人设立计划,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发行人更新计划以及增加计划额度,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的公告,内 容有关发行人更新计划,二 零二零年三月十日的公 告,内容有关发行人更新计划以及增加计划额度,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发行人更新计划以及增加计划额度。此 後,计划分别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七 日、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日及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被更新。



本公司欣然宣布,於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 日,发行 人、担保人及本公司就根据计划发行票据与中金香港证券、花 旗、渣打银行、中 国银河国际及东方汇理银行作为联席全球协调人以及中金香港证券、花 旗、渣打银行、中 国银河国 际、东方汇理银行、中 国农业银 行、中国银行、交 通银 行、法国巴黎银 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国际)、中国建设银 行(亚洲 )、兴证国际、中国民生银行、集友银行有限公司、招商银行、信银资本、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国际、滙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华泰国际、中国工商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南洋商业银行、华侨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香港分行、申万宏源(香港)、日兴证券及浦银国际作为联席帐簿管理人和联席牵头经办人订立认购协议。票据将由担保人提供无条件及不可撤回担保,并受益於本公司所提供的维好协议。发行人根据票据及担保人根据担保项下之付款责 任,将於任何时间均至少与发行人及担保人各自的所有其他现时及未来的无抵押及非从属责任享有同等地位(惟适用法例及票据条款及条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 )。

固息票据的主要条款



发行人 : CICC Hong Kong Finance 2016 MTN Limited



担保人 : China International Capital Corpor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国国际金融(国际)有限公司)



维好协议提供人 : China International Capital Corporation Limited(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



本金总额 : 500,000,000美元



发行日期 :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发行价 : 固息票据本金总额的100.00%





利率 : 年利率5.012厘



到期日 : 二零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浮息票据的主要条款



发行人 : CICC Hong Kong Finance 2016 MTN Limited



担保人 : China International Capital Corpor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国国际金融(国际)有限公司)



维好协议提供人 : China International Capital Corporation Limited(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



本金总额 : 700,000,000美元



发行日期 :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发行价 : 浮息票据本金总额的100.00%



利率 : SOFR复合指数+每年0.95厘浮动利率



到期日 : 二零二七年一月十八日或与其最近的派息日



所得款项用途

发行人拟将发售票据所得款项净额用於偿还担保人及其子公司的现有债务以及用作担保人及其子公司之营运资金及其他一般企业用 途。

评级

票据被惠誉评为「BBB+」。评 级并非购买、出 售或持有证券的推荐意 见,且可由授予评级的机构随时终止、下 调或撤销。



上市

已向联交所申请票据之上市及允许买卖,票据以仅售予专业投资者之债务证券方式於联 交所上市及买卖。预期票据的上市将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生效。票据於联交所上市不 应被视为本公司、其 附属公司或票据的价值指标。

完成认购协议的某些先决条件能否达成尚不确定。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证券时, 务请审慎行 事。

释义

於本公告中,除 文义另有所指 外,下述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中国农业银行」 指 农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

分行



「中国银行」 指 中国银 行(香港 )有 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 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及交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中信银行(国际)」 指 中信银 行(国际 )有 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 指 中国建设银 行(亚洲 )股 份有限公司



(亚洲 )」



「中国光大银行」 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中国银河国际」 指 中国银河国际证 券(香港 )有 限公司



「兴证国际」 指 兴证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 指 招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及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 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及民银证券有限公司

「中金香港证券」 指 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



「花旗」 指 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Limited



「信银资本」 指 信 银(香港 )资 本有限公司



「本公司」 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 股份於联交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并为维好协议

的提供人



「东方汇理银行」 指 东方汇理银行



「惠誉」 指 惠誉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固息票据」 指 於二零二七年到期的500,000,000美元利率为5.012厘的票据

「浮息票据」 指 於二零二七年到期的700,000,000美元浮动利率票据



「担保」 指 担保人就票据提供的担保





「担保人」 指 中国国际金融(国际)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并 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国泰君安国际」 指 国泰君安证 券(香港 )有 限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滙丰」 指 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



「华泰国际」 指 华泰金融控 股(香港 )有 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 指 工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分行



「发行人」 指 CICC Hong Kong Finance 2016 MTN Limited,为於英属维尔

京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并为担保人之全资附属公司

「联席牵头经办 人」或 指 中金香港证券、花旗、渣打银行、中国银河国际、东方汇理银

「联席帐簿管理人」 行、中 国农业银 行、中国银行、交 通银 行、法国巴黎银行、中

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国际)、中国建设银行(亚 洲 )、兴 证

国际、中国民生银行、集友银行有限公司、招商银行、信银资

本、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国际、滙丰、华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华泰国际、中国工商银行、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南洋商业银行、华侨银行、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香港分行、申万宏源(香 港 )、日 兴 证 券 及浦银国际



「联席全球协调人」 指 中金香港证券、花旗、渣打银行、中国银河国际及东方汇理

银行



「维好协议」 指 发行人、担 保人、本 公司与Citicorp International Limited作为

受托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的经修改和重述

的维好协议



「南洋商业银行」 指 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票据」 指 固息票据及浮息票据



「华侨银行」 指 华侨银行有限公司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业投资者」 指 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37章定义的专

业投资者



「计划」 指 发行人、担保人及本公司所设立一百亿美元担保中期票据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香港分行」



「申万宏源(香港)」 指 申万宏源证 券(香港 )有 限公司



「日兴证券」 指 日兴证 券(香港 )有 限公司



「浦银国际」 指 浦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协议」 指 发行人、担 保人、本 公司与联席牵头经办人所订立日期各为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分别关於固息票据和浮息票据的认购

协议



「美国」 指 美利坚合众 国,其国境及领土及全部司法权区



「美元」 指 美国法定货币美元



承董事会命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



孙男



中 国,北京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陈亮先生;非执行董事为张薇女士、孔令岩先生 及段文务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吴港平先生、陆正飞先生、彼得 诺兰先生及 周禹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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