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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邦食品: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日期:2024-01-30  天邦食品其他公告   天邦食品: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130.pdf

//正文核心内容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食品 公告编号:2024-011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其他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月29日15:00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中国人寿金融中心18楼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月12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29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星期一)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星期一)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中国人寿金融中心18楼;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邦辉;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339,211,298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5.26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29,970,98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4.85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9,240,313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4159%。

2、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
监高以外的其他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9,420,413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42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80,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8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9,240,313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415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提案 1.00 关于变更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9,036,5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85%;反对
173,7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2%;弃权 96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45,6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451%;反对173,7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447%;弃权 96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
提案 2.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039,8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5%;反对170,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3%;弃权 96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48,9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801%;反对
170,4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097%;弃权 96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
提案 3.00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2,863,0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285%;反对
6,347,2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712%;弃权 96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7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6122%;反对
6,347,2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3776%;弃权 96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万晓宇、杨军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2024)承义法字第00023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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