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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店影视: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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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4 年 1 月 3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
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两名,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须为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
的专业经验的会计专业人士,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查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发表意见;

(六)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
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搜集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相关报告、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等方式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会议由主任(召集人)主持,主任(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计意见的,或审计委员会委员不足两人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即时通讯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
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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