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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店影视: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日期:2024-02-02  横店影视其他公告   横店影视: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0202.pdf

//正文核心内容

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公司购买由国有大型银行或全国性股
份制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公司仅限购买产品标识为 R1(谨慎型、低风险)或 R2(稳健型、中低等风险)的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总额度不得超过存款总量的 20%,单一银行总额度不得超过存款总量的 10%,单一产品总额度不得超过 10,000 万元。

禁止购买除银行以外由信托、券商、期货、保险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禁止理财产品在关联公司间转让。

第三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当遵循“规范运作、防
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

为控制风险,委托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品。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为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
目建设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
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未经公司有关权力机构审批或授权,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委托理财金额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

委托理财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已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等与关联交易相

第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期限、范围内
进行投资理财。由于委托理财产品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为提高办理效率,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对委托理财产品的选择,金额的确定,合同、协议的签署等相关事宜的审批及风险控制。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一) 办理委托理财业务时,由公司财务资金管理部按权限将委托理财单项方案及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报告等报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进行审批;

(二) 公司财务资金管理部统筹资金情况,汇总公司年度委托理财方案,包括理财资金限额、购买理财产品的类别、期限以及委托理财授权范围等,此方案根据审批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为 R2 以下的,由公司财务资金管理部负责拟定
理财方案及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根据公司资金预算及经营发展战略拟定公司年度委托理财方案。
(二) 负责委托理财单项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等事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合格专业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 公司进行的单项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五) 在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及收益。

(六)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一) 公司责任部门(根据第十一条第(一)确定,下同)指定专人于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公司内部审计、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公司责任部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二) 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责任部门应随时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并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异常情况包括受托方股权转让、并购重组、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信用状况下降等影响受托方资信能力和经营能力的情况。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资金管理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跟踪公司委托理
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负责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财务负责人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检查。若发现存在违规操作情况或较大风险因素,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汇报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理财信息披露

(一) 公司年度委托理财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责任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二) 单项委托理财有关情况信息披露责任部门应将每笔委托理财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通报,由其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2、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3、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4、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责任部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责任部门提供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及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若出现理财
银行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理财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应当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
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存在相抵触的情形,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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