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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新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日期:2024-02-24  瑞泰新材其他公告   瑞泰新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224.pdf

//正文核心内容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8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15号国泰大厦2号楼4楼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子燕先生因公务不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由与会董事一致推举公司董事马晓天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540,921,41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3.76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38,426,32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3.421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2,495,0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40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20,921,418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2.85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8,426,325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512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2,495,0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340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0,746,0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6%;反对
17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46,0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616%;反对
17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9,992,7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83%;反对
92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992,7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610%;反对
92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3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0,746,0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6%;反对
17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46,0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616%;反对
17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谢文武、宋雨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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