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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日期:2024-03-14  东方集团其他公告   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20240314.pdf

//正文核心内容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72 号



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东方集团,A股证券代码:600811;



党荣毅,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4 年 2 月 29 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方集团或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公司在以前年度基于自身在农产品购销业务领域的渠道及信息优势,向部分业务下游客户与上游供应商提供了农产品供需、数量及价格信息适配等代理服务,公司在实质上未完全承担对应商品的存货风险和价格风险,存在一定代理人身份特征。公司对该部分业务从“总额法”调整为按“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对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以及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进行差错更正。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分别

调减营业收入 3.36 亿元、7.62 亿元,分别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 5.02%、4.93%;2021 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分别调减营业收入 3.35 亿元、14.59 亿元,分别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 4.93%、9.61%;2022 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分别调减营业收入 8.58 亿元、17.11 亿元,分别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 14.38% 、13.19%;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调减营业收入 3.22 亿元、5.40 亿元、8.32 亿元,分别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 14.24%、13.98%、12.96%。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相应地等额调减营业总成本,不影响其他财务指标。

综上,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前期部分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导致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党荣毅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党荣毅予以监管警

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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