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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深股份:博深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日期:2024-03-19  博深股份其他公告   博深股份:博深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20240319.pdf

//正文核心内容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及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 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科学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制定的原则



1、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采用现金、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3、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充分考虑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发展情况,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5、坚持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原则。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1、未来三年,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行

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制度,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2024-2026 年,公司规划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决定是否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在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大于零的情况下,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批准。



3、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四条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累计支出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第五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展目标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监事会、独立董事充分沟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需取得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应积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通过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询监事会意见、取得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第六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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