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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电力: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日期:2024-03-29  明星电力其他公告   明星电力: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40329.pdf

//正文核心内容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

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关联方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财”)办理存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专项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开展并督导落实公司在中国电财开展存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风险处置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任副组长;组员包括财务资产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合规审计部)负责人。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资产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并落实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



(二)定期获取中国电财相关经营信息,关注风险管理和资金流动状况,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发现问题,组织相关部门执行处置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风险降到最低。





第五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建立在中国电财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报告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充分了解中国电财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定期取得并审阅中国电财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评估中国电财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当发现中国电财发生或可能发生金融业务风险时,领导小组应采用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与中国电财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十条 公司在中国电财开展金融业务期间,中国电财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对其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中国电财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不得开展相关业务的情形。



(二)中国电财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监管要求的情形。





(三)中国电财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中国电财的股东对中国电财的负债逾期一年以上未偿还。



(五)中国电财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六)中国电财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

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七)中国电财因违法违规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责令整顿。



(八)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一条 应急处置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按照规定的职责,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二)敦促中国电财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相关部门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风险原因,分析风险动态。



(三)落实风险处置方案,并根据风险动态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方案的修订和补充。



第十二条 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采取的措施、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三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中国电财召开联席会议,要求中国电财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具体措施包括且不限于: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五)与中国电财协商,制定公司资金回收计划,逐月逐次收回公司在中国电财存放的资金。



第五章 后续事项



第十四条 金融业务风险事件解决后,领导小组应组织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应组织对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活动进行重新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重新审议与中国电财开展的金融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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