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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日期:2024-03-29  青岛银行其他公告   青岛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40329.pdf

//正文核心内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青岛银行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琛 联系电话:010-60837674

保荐代表人姓名:彭源 联系电话:010-6083768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青岛银行配股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使
用完毕,2023 年未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无,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无,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6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次

(2)培训日期 2024 年 3 月 21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培训,包括“三会”
规范运作、董监高人员管理、独立性、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募
集资金管理、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及防范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独
立董事相关制度等事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无 不适用

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事项,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 是 不适用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事项,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 是 不适用

承诺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事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 是 不适用

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4.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事项,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 是 不适用

承诺

5.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是 不适用

事项,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承诺
6.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事项,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 是 不适用

承诺

7.关于公司主要股东按国家金融监 是 不适用

督管理总局规定做出的承诺

8.关于公司A股上市前定向增发过 是 不适用

程中认购方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9.关于认购公司配股股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持续督导项目的保荐机
构,原保荐代表人为王琛和曲雯婷。曲雯婷因工


作原因,保荐人委派保荐代表人彭源接替其负责
该项目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相关业务已交接完
毕。

2. 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1、2023 年 3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
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 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 (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关于对创意信息
改情况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创意
信息披露的 2021 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 2021 年年
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
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
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
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
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3 年 4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
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
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 2017 年至 2018 年 6 月
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
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
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
资金;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
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我公司上述行为违
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58 号)第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7 号)第四条的规定。徐欣、宋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检查我公司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引以为戒,要求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3、2023 年 4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在担任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过程中,作为项目保荐人,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出具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我公司将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人职责,督促保荐代表人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出具

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4、2023 年 7 月 7 日,深圳证监局出具《关于
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2 号)。上述监管函件认
为,公司在 2023 年 6 月 19 日的网络安全事件中
存在机房基础设施建设安全性不足,信息系统设备可靠性管理疏漏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整改工作,妥善安抚客户,对监管函件所反映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和深刻反思,并制定整改计划,开展全面性的充分排查,举一反三,提高网络和信息安全风险意识。

5、2023 年 9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焦延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关于对袁雄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张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陈婷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个月措施的事先告知书》,于 11 月 20 日收到《关于对陈婷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个月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函件认为,公司担任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公司及财务顾问主办人以及时任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部门负责人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重组阶段未对标的公司的主要供应商、

主要客户和关联关系等进行审慎核查;二是持续督导阶段未对上市公司销售真实性等进行审慎核查;三是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真实实现的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的50%;四是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严格。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认定陈婷为不适当人选,3 个月不得从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相关业务,对公司、焦延延、袁雄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对时任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部门负责人张剑给予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公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将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督促相关责任人员及各项目组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财务顾问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障投行业务执业质量,提升合规意识。

6、2023 年 10 月 8 日,深圳证监局出具《深
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69 号)。上述监管函认为,公司存在在组织架构规范整改工作中报送的整改方案不完整,金石投资有限公司、青岛金石灏纳投资有限公司的多个待整改项目未按要求完成清理整改等问题。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的规定。

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对监
管函件所反映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和深刻反思,并
将按照监管要求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3 年 2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公司保荐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
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州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翘神
州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义翘神州未
就上述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2 条、
第 7.1.3 条相关条款的规定。义翘神州董事会秘书
冯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
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3.3.34 条相关规定,对义翘神州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
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
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
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
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
益。

2、2023 年 4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

公司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段晔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韩昆仑、段晔作为我公司推荐的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琛 彭源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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