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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深股份: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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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核心内容


证券代码:002282 证券简称:博深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3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11日下午14:00



(2)会议召开地点:石家庄市高新区裕华东路403号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怀荣先生



(6)会议通知: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021)。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97,589,00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6.32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97,016,805 股,占上市公司总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572,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05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876,3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16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04,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55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572,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05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491,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6%;反对9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491,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6%;反对9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491,3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6%;反对

9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491,3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6%;反对

9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491,3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6%;反对

9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491,3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6%;反对

9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8509%;反对

9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49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491,3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6%;反对

9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8509%;反对 9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4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491,3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6%;反对

9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8509%;反对 9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4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491,3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6%;反对

9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8509%;反对

9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4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及向业绩承诺方回购股份并注销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1,872,7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91%;反

对 9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8509%;反对

9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49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491,3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6%;反

对 9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8509%;反对

9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49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业绩承诺补 偿方案并实施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491,3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6%;反

对 9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全文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指派刘晓龙律师、徐博伦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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