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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深股份: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4-04-12  博深股份其他公告   博深股份: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4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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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石家庄市胜利北街 368 号益庄广场 8 层

电话:0311-86820970 传真:0311-86820970 邮编:050041


2024年济证见字第1号
致: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晓龙、徐博伦出席贵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依法仅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司本次会议的决议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2024年3月15日,贵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会议。

2、2024年3月19日,贵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及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方式、时间、地址,以及贵司联系方式等其他有关事项。


3、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11日(星期四)下午14:00如期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裕华东路403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陈怀荣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时间: 2024年4月11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4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4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司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均与公告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会议,并随后发布公告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第六届董事会。

经査验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签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7,016,805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200%。除上述股东外,贵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根据贵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2,2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2%。

出席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贵司董事、高管、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76,3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一)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司董事会公告通知的审议事项一致,未出现临时修改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会议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审议事项的表决进行计票、监票。提案的表决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三)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97,491,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6%;反对9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97,491,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6%;反对9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197,491,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6%;反对9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97,491,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6%;反对9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97,491,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6%;反对9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7,491,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6%;反对9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7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509%;反对9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4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7,491,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6%;反对9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7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509%;反对9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4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7,491,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6%;反对9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7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509%;反对9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4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7,491,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6%;反对9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7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509%;反对9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4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及向业绩承诺方回购股份并注销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1,872,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1%;反对9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7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509%;反对9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4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7,491,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6%;反对9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7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509%;反对9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4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并实施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7,491,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6%;反对9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查验, 根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上述第1-9项议案均由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述第10-12项议案由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经查验,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司董事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李雪英 律师

经办律师:刘晓龙 律师

徐博伦 律师

2024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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