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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王迎燕、徐晶)

日期:2024-04-12  *ST美尚其他公告   *ST美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王迎燕、徐晶)-20240412.pdf

//正文核心内容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 美尚
股票代码:300495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 住所 通讯地址

王迎燕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汤巷 31 号****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山水城科教软件
园 B 区 1 号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姓名 住所 通讯地址

徐 晶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阳光城市花园 A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山水城科教软件
区**** 园 B 区 1 号楼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下降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1
目 录......2
释 义......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4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6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2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13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5
附表 ......17

释 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美尚生态、上市公司、公司 指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王迎燕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 指 徐晶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指 王迎燕、徐晶夫妇

湘江集团 指 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2021年2月19日披露的《美尚生态景观股份
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自2021年2月19日签署《美尚生态景观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日至
2024年1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权益比例累计变动的行为

本报告书 指 美尚生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王迎燕

姓 名 王迎燕

性 别 女

国 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2021119671221****

住 所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汤巷31号****

通讯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山水城科教软件园B区1号楼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地区的居留权

2、徐晶

姓 名 徐晶

性 别 男

国 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2022219760905****

住 所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阳光城市花园A区****

通讯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山水城科教软件园B区1号楼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情况

王迎燕与徐晶为夫妻,王迎燕女士系公司的控股股东,王迎燕与徐晶夫妇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因偿还股权质押借款,信息披露义务人王迎燕女士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徐晶先生减持公司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下降。
二、未来 12 个月内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除了可能存在其所持股份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外,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1、2021 年 2 月,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署日为 2021年 2 月 19 日,并在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分别为 201,176,914 股和21,271,183 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 674,291,488 股的 32.9905%。

2021 年 2 月 9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迎燕女士、徐晶先生与湘江集团签署
《股份转让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同日,王迎燕女士与湘江集团签署《表
决权委托协议》。2021 年 2 月 18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迎燕女士、徐晶先生与
湘江集团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王迎燕女士与湘江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补充协议》。根据上述协议,王迎燕女士、徐晶先生拟分别将其
持有的上市公司 163,252,076 股股份、5,317,796 股股份(合计 168,569,872 股
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5.00%、)转让给湘江集团,转让股份中部分尚未达到可转让条件的股份(112,957,84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6.75%),王迎燕将表决权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湘江集团行使。第一次股份转让拟完成及表决权委托生效后,湘江集团持有公司 55,612,02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8.25%),合计控制公司 168,569,87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对应的表决权。

后期,根据湘江集团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
的《民事起诉状》及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 01 民初 413号《民事判决书》,双方解除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鉴于此,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因股权转让事项引起的持股变动未实际发生,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美尚生态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次股份转让协议拟履行时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表决权数量(份) 表决权占比


王迎燕 150,882,685 22.3769% 37,924,838 5.6245%

徐 晶 15,953,387 2.3660% 15,953,387 2.3660%

合 计 166,836,072 24.7429% 53,878,225 7.9905%

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表决权数量(份) 表决权占比

王迎燕 201,176,914 29.8358% 201,176,914 29.8358%

徐 晶 21,271,183 3.1547% 21,271,183 3.1547%

合 计 222,448,097 32.9905% 222,448,097 32.9905%

注:上表中数据保留四位小数,由此产生的尾差均因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2、2021 年 9 月 28 日至 9 月 30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徐晶先生
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

本次股份被动减持基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1)苏 02 执 66 号强制执行徐晶先生所持公司股份 5,932,737 股,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减持前 减持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王迎燕 201,176,914 29.8358% 201,176,914 29.8358%

徐 晶 21,271,183 3.1547% 15,338,446 2.2748%

合 计 222,448,097 32.9905% 216,515,360 32.1106%

注:上表中数据保留四位小数,由此产生的尾差均因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3、2022 年 7 月 4 日、2023 年 3 月 8 日、2023 年 3 月 10 日,信息披露义务
人王迎燕女士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

因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与王迎燕女士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2)苏 1282 执 516 号,法院执行王迎燕女士持有的质押给赵柳的公司股份 5,050,000 股及质押给彭兴奎的公司股份
2,100,000 股。2022 年 7 月 4 日、2023 年 3 月 8 日、2023 年 3 月 10 日,王迎燕
女士累计被动减持质押给赵柳的公司股份 5,050,000 股,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减持前 减持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王迎燕 201,176,914 29.8358% 196,126,914 29.0869%

徐 晶 15,338,446 2.2748% 15,338,446 2.2748%

合 计 216,515,360 32.1106% 216,515,360 31.3617%

注:上表中数据保留四位小数,由此产生的尾差均因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4、2023 年 3 月 23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8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迎燕女士通
过集中竞价、司法拍卖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2023 年 6 月 8 日至 2023 年 9 月
21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徐晶先生被动减持公司股份

(1)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迎燕女士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 01 民初 30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执行王迎燕女士持有的质押给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股票 130,889,834 股。
2023 年 3 月 23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8 日,王迎燕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被
动减持质押给广发证券的公司股份 11,677,046 股,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2)因潘乃云先生与王迎燕女士的民间借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苏 0211 民初 41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执行王迎燕女士持有的
质押给潘乃云先生的公司股票 6,214,669 股。2023 年 6 月 6 日至 2023 年 9 月 19
日,王迎燕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被动减持质押给潘乃云先生的公司股份5,760,831 股,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3)因无锡国联新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王迎燕女士、徐晶先生增资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 0211 民初 11254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执行徐晶先生持有的质押给无锡国联新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
公司股票 10,000,000 股。2023 年 6 月 8 日至 2023 年 9 月 21 日,徐晶先生通过
集中竞价方式累计被动减持公司股份 10,000,000 股,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4)因湘江集团与王迎燕女士、徐晶先生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 01 民初 413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执行王迎燕女士、徐晶先生持有的质押给湘江集团的公司股份 50,294,229 股、5,317,796 股。2023

年 7 月 11 日,用户姓名钱林洁通过竞买号 U6470 在长沙中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
展的“王迎燕女士持有的美尚生态 814,358 股股票”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
价胜出,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为 1,517,079 元,2023 年 8 月 9 日,控股股
东王迎燕女士被动减持了质押给湘江集团的公司股份 814,358 股,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减持前 减持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王迎燕 196,126,914 29.0869% 177,874,679 26.3800%

徐 晶 15,338,446 2.2748% 5,338,446 0.7917%

合 计 216,515,360 31.3617% 183,213,125 27.1717%

注:上表中数据保留四位小数,由此产生的尾差均因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5、2023 年 10 月 30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迎燕女士被动减持公司股份

2023 年 10 月 30 日,王迎燕女士质押给陶静怡的公司股票 1,187,000 股被
卖出,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减持前 减持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王迎燕 177,874,679 26.3800% 176,687,679 26.2039%

徐 晶 5,338,446 0.7917% 5,338,446 0.7917%

合 计 183,213,125 27.1717% 182,026,125 26.9956%

注:上表中数据保留四位小数,由此产生的尾差均因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6、2023 年 11 月 13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迎燕女士、徐晶先生通过以物抵
债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

2023 年 9 月 11 日,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王迎燕女士持有的质押
给湘江集团的公司股票 49,479,871 股(起拍价:100,592,578 元)、徐晶先生持有的质押给湘江集团公司股票 5,317,796 股(起拍价:10,811,079.3 元)。现拍
卖已流拍,湘江集团向法院申请以物抵债。2023 年 11 月 13 日,王迎燕女士、
徐晶先生根据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 01 执 578 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被动减持质押给湘江集团的公司股份 49,479,871 股、5,317,796 股,
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减持前 减持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王迎燕 176,687,679 26.2039% 127,207,808 18.8657%

徐 晶 5,338,446 0.7917% 20,650 0.0031%

合 计 182,026,125 26.9956% 127,228,458 18.8688%

注:上表中数据保留四位小数,由此产生的尾差均因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7、2023 年 12 月 4 日至 2024 年 1 月 1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迎燕女士通
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

(1)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迎燕女士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 01 民初 30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执行王迎燕女士持有的质押给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股票 130,889,834 股。
2023 年 12 月 4 日至 2024 年 1 月 16 日,王迎燕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被动
减持质押给广发证券的公司股份 6,427,693 股,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2)因潘乃云先生与王迎燕女士的民间借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苏 0211 民初 41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执行王迎燕女士持有的
质押给潘乃云先生的公司股票 6,214,669 股。2023 年 12 月 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7 日,王迎燕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被动减持质押给潘乃云先生的公司股份 315,100 股,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减持前 减持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王迎燕 127,207,808 18.8657% 120,465,015 17.8657%

徐 晶 20,650 0.0031% 20,650 0.0031%

合 计 127,228,458 18.8688% 120,485,665 17.8688%

注:上表中数据保留四位小数,由此产生的尾差均因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综合上述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王迎燕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 29.8358%,其一致行动人徐晶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公
司总股本的 3.1547%,两人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9905%。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迎燕女士的持股比例下降 11.9701%,徐晶先生的持股比例下降 3.151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实际累计下降 15.121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美尚生态总股本为 674,279,488 股,信息披露义务人王迎燕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徐晶先生共持有公司 120,485,66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7.87%,其中 120,465,015 股为质押状态,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 99.98%,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7.87%,其中 120,485,665 股为冻结状态,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 100%,占公司总股份比例为 17.87%。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存在买卖美尚生态股票的行为。具体如下:

2023 年 6 月 6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3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迎燕女士通过集
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 13,483,171 股、通过司法拍卖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 814,358 股、通过以物抵债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 49,479,871 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187,000 股,其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累计 64,964,400 股。
2023 年 6 月 8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3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徐晶
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 10,000,000 股、通过以物抵债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 5,317,796 股,其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累计 15,317,796 股。

2023 年 12 月 4 日至 2024 年 1 月 1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迎燕女士通过集
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 6,742,793 股。

除上述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美尚生态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王迎燕 徐 晶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王迎燕、徐晶的身份证复印件;

2、本报告书的文本。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公司董秘办

2、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页无正文,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王迎燕 徐 晶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 上市公司所在地 广东省深圳市

限公司

股票简称 *ST 美尚 股票代码 300495

王迎燕 信息披露义务人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汤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 及其一致行动人 巷 31 号****

致行动人名称 徐晶 注册地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阳
光城市花园 A 区****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增加 □ 减少 √

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注:王迎燕女士为上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因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导致被动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222,448,097 股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32.9905%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变动后数量:120,485,665 股
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17.8688%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 是 √ 否 □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 是 □ 否 √

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 √ 否 □

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 99,092.79
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万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控股股东已归还上市公司占用资金
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共计本金 68,535.35 万元,剩余未归还的本金余额为 30,557.44 万
益的其他情形 元。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 是 □ 否 √

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备注: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王迎燕 徐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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