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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日期:2024-04-20  百邦科技其他公告   百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404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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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我们本着独立、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3 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充分保证了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资金状况良好,在不影响主营业务开展的情形下,适度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
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建立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能够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和控制,有效保障资产安全。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事项。

五、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现金管理收益,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稳健,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内控措施较为完善,现金管理的安全性可以得到保证。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关于确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综合考虑了具体工作岗位、业绩达成、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相关议案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提出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按此方案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薪酬考核。关于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的薪酬确认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我们对公司 2023 年年度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公司累计、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除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形。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事项。

3、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形。

4、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八、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完成公司财务状况审计。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 年度审计机构。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规划既重视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谢京、郑瑞志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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